省教育强县验收
来源:
2005-03-25

公开内容:省教育强县评定条件(试行)、达标验收标准、评估验收程序、结果、表彰奖励。

工作程序:

1)创建县(市、区)对照评定条件及达标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收到申请报告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成立评估验收小组进行实地评估验收。

3)验收合格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审定。

4)对审定合格的,由省委、省政府授予浙江省教育强县称号和匾牌。对在创建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由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职能单位: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