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网站和网校的设置
来源:
2005-03-25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电化教育办公室

岗位联系人:石已黎;联系方法:88833416

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有无收费:无

有无年检:无

设立理由:为了促进互联网上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办理程序

省教育厅每年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省教育厅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⑴申请非经营性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申请经营性业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

⑶申请从事教学、培训业务的,必须是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申办业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机构,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材料明细:

⑴申报表(格式样本);

⑵申办机构概况及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⑶资金情况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⑷提供服务的实施计划(包括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收费标准等);

⑸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⑹如申请经营性业务的,需提交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

⑺申请从事教学、培训业务的,还应提供与申请业务具有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有效证明;所申请业务的开办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主要监管措施:

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⑵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⑷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

⑸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制监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