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来源:
2005-03-25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外事处

岗位联系人:杜健

被许可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有无收费:无

有无年检:无

设立理由:为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管理,使之规范有序而设立。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教外厅[1999]27号)第三条第一款: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国际教育展,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程序:由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教育厅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教育厅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浙江省教育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在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省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国际教育展系指由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在境内举办的,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的、以介绍国(境)内外教育情况为内容的展览活动(教学仪器、设备展览除外)。

材料明细:

⑴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⑵国内外参展教育机构的情况;

⑶举办目的、展览时间、地点、面积、经费等材料。

主要监管措施:

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⑵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⑷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

⑸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制监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