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等专科及以下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名称待定)
来源:
2005-03-25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外事处

岗位联系人:钱晓晴

被许可人: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有无收费:无

有无年检:无

设立理由: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1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办理程序: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即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省教育厅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要求补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其中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受理后,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议,评议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需要材料:

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⑵合作协议;

⑶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⑷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⑸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⑹其他有关材料(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等)。

主要监管措施:

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⑵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⑷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

⑸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制监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