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来源:
2005-03-25

行政许可期限:见办理程序

实施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外事处

岗位联系人:钱晓晴

被许可人: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有无收费:无

有无年检:无

设立理由: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对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第2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42、43、44、45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办理程序

⑴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⑵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⑶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在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委员会评议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⑷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⑸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需要材料

⑴申请筹备设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办报告;

②合作协议;

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④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⑤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⑥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⑦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⑧其他有关材料。

⑵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正式设立申请书;   

②筹备设立批准书;

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⑤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⑦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⑧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⑨其他有关材料。

⑶直接申请设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正式设立申请书;       

②合作协议;

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④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应载明产权;

⑤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

⑦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⑨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⑩其他有关材料。

主要监管措施:

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⑵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⑷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

⑸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制监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