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来源:
2005-03-25

事项名称: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行政许可期限:六个月

实施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计划财务处

岗位联系人:张悦

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省政府审批,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审核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联合审查会审机关名称: 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有无收费:无

有无年检:无

设立理由:规范办学行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第1、3款: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

办理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①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由办学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之前向省政府提出,逾期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②省政府接到举办者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报告后,转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办理,省教育厅主办。

③省教育厅自收到由省政府转来的申请报告之日起,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正式受理。

2) 审查与决定

①省教育厅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进行考察评审。

②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省政府。

③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的决定。决定由省政府作出。

3)变更与终止

①公办高职院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②民办高职院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③民办高职院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以上变更和终止的具体程序同设立,即由省政府受理,省教育厅主办,省政府批准。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请筹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办报告;    ②论证报告;

③学校章程;    ④学校资产、占地等有效证明文件;

⑤学校发展规划;

⑥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申请筹建,附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2)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正式设立申请书;    ②筹备设立批准书;

③建校基本情况表;    ④论证报告;

⑤学校章程;       ⑥学校发展规划;

⑦学校资产、占地等有效证明文件;

⑧师资队伍情况一览表;

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关文件;

⑩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申请正式建校,附学校所在市人民

政府的意见书。

3)申请正式建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办报告;       ②论证报告;

③建校基本情况表;    ④学校章程;

⑤学校发展规划;

⑥学校资产、占地等有效证明文件;

⑦师资队伍情况一览表;

⑧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关文件;

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申请正式建校,附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注:若举办民办高等学校,需另提交董事会章程、董事会人员构成名单;若多方举办,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

主要监管措施

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⑵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⑷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

⑸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制监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