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如何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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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5-04-26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成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筹办期为三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成立;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予以解散或申请改办其它层次的教育机构。 申请筹办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下列材料:①申办报告;②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③拟任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④拟聘教师、会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⑤拟办机构的资产及证明文件,开办资金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⑥拟办机构的章程;⑦拟办机构校董会董事、董事长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⑧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⑨其它有关材料。申请正式成立须提交下列材料:①举办者申请正式成立机构的报告;②筹办期的办学情况和管理情况;③财务、财产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④有关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⑤其它有关文件。在接到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由省教育厅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请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委托评议,并在一个月内通知申办者。评议委员会每年4月和10月集中进行设置评议,省教育厅在接到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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