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2005-08-10

 

 

浙价费[2002]250

 

 

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及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下款规定的人员除外)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认定费标准为每人250元。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可收取每证6元的证书工本费。除教师资格认定费和证书工本费外,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其它费用。

    教育部门组织的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含证书费)标准仍按<94>浙价费联38号规定的每人次40元执行,教育部门与其它部门合作开设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含证书费)标准按每人次20元执行。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其中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期限暂3年。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其中教师资格认定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收入由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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