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师〔2006〕2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浙江师范大学、浙江教育学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与《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浙教师[2005]151号)要求,我厅选拔了1000名省级农村骨干教师和校长参加 “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现就组织实施这一项目通知如下:
一、“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培训目标
通过实施“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使培训对象进一步全面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与能力,加速造就一支能起到骨干示范作用、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农村中小学教学与管理队伍。
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的培训院校、培训期限及培训方式
(一)确定浙江教育学院、浙江师范大学为“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的实施单位。
(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于2006年2月正式启动,按不同学科及年段,分期分批进行,于2007年底前全部结束。培训对象的培训期限为一年左右,其中在培训院校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为4周左右,按培训计划分阶段进行。
(三)“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采用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集中培训由培训院校统一组织安排,个人自学在任职岗位的实践中按培训计划要求自主进行。
(四)“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培训院校颁发结业证书。
三.“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
(一)对“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的具体要求
1.集中培训期间必须按规定脱产修满200学时。
2.至少撰写具有相应水平的教学教案与教学案例各一篇,并集体制作视频案例若干。
3.因地制宜制订一份校本培训方案。
4.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教科研论文并通过答辩。
5.认真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其他各项内容。
(二)对“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培训院校的具体要求
1.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制定“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各学科的培训方案,力求具有时代性、科学性、针对性与有效性。
2.按需选聘组班教师、授课专家与课题导师等,并加强对这些师资的日常管理与项目考核。
3.加强对培训对象的集中培训情况考核、个人自学情况考核与培训终结考核。
4.充分利用与发掘培训院校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学术资源等优势,为培训对象的成长发展、合作交流、课题立项、论文发表、成果展示等提供机会与创设条件。
(三)对“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对象所在单位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1.合理安排培训对象的教学工作量,保证其在培训期限内有相应时间参与各项规定活动。
2.为培训对象在当地开展各种教育教学实验及师资培训活动等提供条件与机会。
3.保证培训对象的培训经费的落实。
四、“省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培训经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骨干校长教师省级培训费标准的函》(浙价费[2005]322号),每位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经费为3640元,骨干校长为4500元,此培训经费共包含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具体由送培单位向培训院校一次性交纳,经培训合格后按省政府文件规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