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浙教学〔2006158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维护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决定成立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厅领导,法制办、学生管理处、宣教处、高教处、高校科研师资处处长(主任)及厅法律顾问组成,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蒋胜祥同志任主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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