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法〔2007〕10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要求,我厅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依据和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条款进行了认真梳理。
截止2006年底,确认省教育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共54部(详见附件1),省教育厅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85部(详见附件2),省教育厅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61项(详见附件3)。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省教育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2.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3.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