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公〔2007〕111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表彰奖励在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民教师,促进我省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设立浙江省功勋教师奖的通知》(浙政发〔1998〕173号)精神,决定评选第四届浙江省功勋教师,并在今年教师节期间由省政府表彰。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浙江省功勋教师”的评选范围和条件,严格按《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办法》(浙教人〔1998〕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评选范围
“浙江省功勋教师”原则上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人员(在浙两院院士除外)中遴选。
(二)评选条件
“浙江省功勋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具体条件是:
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师德高尚,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和信赖,能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坚持素质教育思想,坚守在教育教学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成绩卓著。
⒊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成绩突出。
⒋治学严谨,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科研水平,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成果具有较大的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内乃至全国的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推荐和评选名额
“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人选为31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16名“浙江省功勋教师”。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各级教育、人事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向教师、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评审。推荐人选名单必须在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推荐人选为领导职务人员的,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人选为法人代表的,应征求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意见。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将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并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公示,最后报省政府审批。
“浙江省功勋教师”的评选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
全会精神,加快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推动科教兴省战略深入实施,弘扬尊师重教良好风尚、办“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的原则,强调公认度、先进性、典型性、示范性,从严把关,将最优秀的教师选拔出来。
四、申报材料和时间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于2007年6月25日之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张应敏,联系电话:0571-88008940):
(一)《第四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表》(附件2)一式10份及电子稿。
(二)《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人选登记表》(附件3)一式2份及电子稿。
(三)先进事迹材料一式10份及电子稿。事迹材料要真实详尽、富有感召力,字数在3000字以上,并附上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及工作照若干张。电子稿可发送至Zguangtou@sohu.com。
(四)有关科研成果、学术论著(最有代表性的1篇、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有关表格也可以从“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下载。
附件:⒈第四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名额分配表
⒉第四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表
⒊浙江省功勋教师推荐人选登记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