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公〔2007〕123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部属高等院校:
党的十六大以来,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人事部、教育部决定于2007年教师节期间联合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全国模范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单位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我省可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7个(其中:基础教育9个,中等职业教育5个,高等教育3个),各市可推荐本地区所辖基础教育领域教育机构、职业教育领域教育机构和高等学校二级机构各1个,各省部属高校可推荐高等学校二级机构1个。各市、各高校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推荐名额分配表所确定的推荐名额之外,推荐1名全国模范教师备选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同时还需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要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辉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四、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按照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确保推荐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好本区域内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推荐上报前,各地应将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其所在地教育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推荐工作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要以各级各类学校(含高等学校二级机构)和一线教师为主。
在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中,农村学校要占相应比例,并兼顾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教育机构。
各地在推荐先进个人时,要尽量考虑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代表性,并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德育课教师等人员。在各市的推荐人选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3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6%以上。除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学校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推荐比例的总体要求和以往我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名额分配情况,管理人员的推荐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字数要控制在3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事厅、教育厅联合组成省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六、申报材料
请各市、各高校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省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开展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报告(评选工作程序、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三)《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请将上述纸质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稿报送省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先进个人的材料还需通过“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www.jybz.edu.cn),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
提供电子稿可附U盘或E-mail至:Zguangtou@sohu.com
有关表格也可从“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下载。
联系人:张应敏 联系电话:(0571)88008940。
附件:1.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省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5.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6.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