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若干意见
2007-06-28
来源:

浙语〔20071

各市语委: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起,我省结合本省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至今已顺利完成了国家一类城市的评估,国家二类城市评估工作正按计划有序推进。为在2010年前基本完成全省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现就做好国家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认识。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对周边乡镇和农村地区的语言文字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来开展此项工作,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领域,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进而带动、影响全社会。要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管理工作情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情况,以及向乡镇农村的辐射作用的发挥等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要把握好政策尺度,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加强宣传和引导。
    三、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评估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立足日常工作,重视过程指导,分类开展、分步实施,把握好每一个具体环节。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实际需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各市要根据当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基础,积极、稳妥地安排和指导评估工作。要防止走过场,防止做表面文章,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四、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评估工作要在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评估工作予以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各市、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同时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的支持和配合,齐抓共管,做好评估工作。
    五、评估工作由各市语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可参照省语委有关国家二类城市评估的要求以及《杭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1)和《〈杭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见附件2),抓紧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评估方案、评估标准及其实施细则,采用宜于操作的方法实施评估。省语委将采取审阅材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参与评估、加强监督指导。通过评估认定的由市语委授予语言文字达标城市奖牌。评估认定结果在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语委,由省语委报国家语委备案。
    为保证在2010年前实现全省“基本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各市要早规划、早发动、早部署,积极协调有关行业和部门,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确保评估工作如期开展。请各市于10月底前将评估方案上报省语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8008959;传真:0571-88008871。

附件:
1.杭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2.杭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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