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语〔2007〕2号
温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现2010年前在全省“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浙语〔2006〕2号),省语委决定于今年11月24日至27日对你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为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有效,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内容和方式
(一)评估内容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二)评估范围为温州市城区部分,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评估采取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以下为接受评估的单位:
1.党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事局、鹿城区人民政府;
2.学校:温州大学、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南小学、市机关第二幼儿园;
3.广播影视:温州广播电视总台;
4.新闻出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温州日报报业集团;
5.公共服务行业:市长运集团新城客运中心站、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分行、市图书馆、银泰百货温州世贸店、五马步行街。
二、评估的程序和步骤
(一)听取温州市语委和受评单位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涉及的档案、资料;
(三)与受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四)按照《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五)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评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六)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温州市语委反馈。
三、评估团的组成
评估团由省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同志、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语言文字专家以及其他市语委负责同志等组成,分四组分别对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进行检查评估。
四、评估工作安排
11月24日(星期六)下午,评估团赴温州。
11月25日(星期日)上午,评估团预备会议;
下午,评估团听取温州市语言文字工作汇报。
11月26日(星期一)全天,评估团分四组进行实地检查。
11月27日(星期二)上午,评估团汇总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下午,评估团向温州市反馈评估认定意见。
评估团成员名单以及分组等情况另行通知。请安排好相关接待和准备工作,具体事宜请与我委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71-88008959、88008958;联系人:朱丹、罗来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