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语办〔2008〕3号
各市和义乌市语委、市教育局,各高校:
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教语〔2005〕64号)要求,决定在今年开展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省级示范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程序
各市语委、市教育局在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校评选的基础上,推选若干学校向省语委、省教育厅提出申报;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语委、省教育厅提出申报。
二、名额分配
(一)省级示范校分为四类:小学幼儿园类、普通中学类、普通中职类和高校类。
(二)第二批省级示范校的申报名额分配如下:
杭州市:28所;宁波市:24所;温州市:24所;嘉兴市:16所;湖州市:12所;绍兴市:14所;金华市:20所;衢州市:14所;丽水市:20所;台州市:20所;舟山市:10所;义乌市:2所。省部属高校:2所。
三、申报材料
(一)请各市语委、市教育局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市级示范校评选的工作报告(评选工作程序、评选结果、公示情况等);
2.推选浙江省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排序表(见附件一);
3.各推选学校的自查报告(学校概况介绍、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查过程及市级示范校评选结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4.浙江省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请各高校提供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学校概况介绍、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查过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2.浙江省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三)上述材料(纸质文档各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于4月15日前上报至省教育厅语管处。联系人:朱丹、罗来庚,联系电话:0571-88008959、88008958,E-mail: zjsywb@126.com。
四、认定办法和要求
(一)省级示范校认定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各市在推选省级示范校前,要认真开展市级示范校的评选工作。未开展评选工作的,暂不参加省级示范校认定。
(三)省级示范校的推选应兼顾各级各类学校,并向农村学校适当倾斜,农村学校的名额不低于20%。
(四)省语委、省教育厅将在审查各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部属高校进行实地考查,对各市推选的学校进行抽查。凡达到标准的,由省语委、省教育厅授予省级示范校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国家级示范校由省语委、省教育厅在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并向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申报,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认定。
省级示范校的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示范校不搞“终身制”,对已命名的学校,省语委、省教育厅将不定期进行复评或抽查,对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称号。
附件:
1.推选浙江省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排序表
2.浙江省第二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