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人〔2008〕36号

各省属高校、有关市教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发〔2008〕51号),现就做好我省教育系统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选拔推荐对象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长期在专业技术、高技能工作岗位第一线上辛勤工作,近5年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认可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
    二、推荐指标。省属高校各推荐1名人选,中小学教师由绍兴、金华、丽水和舟山各推荐1名人选。其中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申报时不占单位指标;对于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申报。
    三、推荐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程序,广泛宣传推荐条件和办法,对推荐人选组织不少于3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选拔推荐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把真正优秀的人才推荐上来。
    四、报送材料具体要求。此次推荐工作时间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2008年3月27日前把以下材料报我厅人事处(联系人:陈钦林,联系电话:0571-88008935),逾期不候。
    (一)推荐工作总结报告1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专家登记表3份,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1套(由推荐单位负责验证并盖章);
    (三)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及评议意见1份。

附件:
    1.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2.专家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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