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职成〔2008〕8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4年我厅确定了首批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有效地推动了各地社区教育工作的开展,社区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社区教育发展,在各市教育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杭州市滨江区等12个县(市、区)和乡镇确定为第二批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现予公布。
希望各实验区以《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关于开展构建学习型社会推进学习型社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5〕64号)和《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6号)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实现辖区居民“学有所教”的目标,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第二批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
1、杭州市滨江区
2、桐庐县
3、宁波市北仑区
4、温州市龙湾区
5、温州市瓯海区
6、桐乡市
7、海盐县
8、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
9、嵊州市
10、绍兴县
11、临海市杜桥镇
12、遂昌县妙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