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师〔2008〕9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实施目标和要求,现将《2008年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指导性计划》(附件1)和《2008年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县级骨干教师培训指导性计划》(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骨干教师培训指导性计划确定的分地区骨干培训规模,为最低培训规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尽可能增加。
二、各地应根据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实施目标和要求,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为重点,统筹高中教师和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骨干教师培训规划和分学科培训计划,并认真填写《2008年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骨干教师培训计划表》(附件3)。
三、“领雁工程”骨干教师培训计划表报送程序:各县(市、区)教育局将计划报送至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一汇总后,连同市级计划一并于2008年7月5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师范处。报送材料需同时附电子表格。联系人:岑超超,联系电话:0571-88008927,E-MAIL:jytsfc2008@163.com。
附件:
1.2008年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市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
2.2008年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县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
3.2008年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骨干教师培训计划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