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人〔2008〕115号
各市及义乌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2008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严把推荐评审质量关。通过评审,激发广大中小学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引导他们努力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和管理者队伍,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才保障。
(二)加强工作能力和实绩的评价。推荐评审工作,要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和能力水平的考察评价。申报教师系列资格,要求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显著,或者在德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表现,要加强教师日常教学工作效果的评价。申报管理系列资格的要求有深入的、创造性的教育管理研究实绩,能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设计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解决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中的问题。
(三)继续向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各地要为长期在
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教师的晋升积极创造条件,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教师。同时,对积极完成支教工作、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晋升。
二、评审委员会设置
(一)我厅负责组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省中学高级(小中高)资格评审委员会”。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二)各市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建“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教师的高级资格评审。评审工作准备就绪后,须连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并报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三、推荐范围及条件
(一)评审对象
1. 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推荐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2. 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和推荐。
(二)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中学高级(小中高)教师资格的申报条件仍按浙教人〔2007〕71号文件执行,有关问题补充解释见附件。
四、推荐评审程序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一周。
(二)经学校核实的材料,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
推荐到我厅的小中高评审对象,须由各地组织专家进行教学水平面试考核,具体面试考核办法见附件。面试考核结果作为高评委评价依据之一。
(三)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对各地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在充分评议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人员经网上公示后,报省人事厅批准公布。
五、时间安排及报送材料
(一)评审时间安排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和“省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资格评审会”将于11月召开。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我厅人事处。
(二)报送材料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 各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及软盘(一式1份);
3. 推荐对象的个人材料。
(1)个人材料包括“材料一”和“材料二”(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均只需提供一套材料,但须分开整理。
(2)“材料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二”原则上要求提供原件。
(3)“材料一”内容将视情况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报送评审材料中有关表格可到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教师队伍”栏目中下载。
五、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牟凌刚, 电话:0571-88008936。
附件: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解释
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面试办法
4.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5.材料清单
6.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7.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8.字库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