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退(离)休教师如欲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该怎样办理?
考虑到部分早期退(离)休教师要求认定教师资格的愿望,对于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原任教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其教师身份后,可视同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由其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原国家教委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发证时间的填写与过渡时间一致。学校办学层次有变化的,应颁发与学校原过渡人员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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