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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程序和具体形式是:第一,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注明丧失教师资格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加盖认定机构的公章。第二,将丧失教师资格的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备注页注明证书作废,存档备查,同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记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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