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可以向下融通?
     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相互融通的,只能在与某种教师资格相适应的层次的学校任教,例如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中明确规定了任教的学科与学段。而我国则有所不同,《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这是根据我国教育当前的特点确定的。因为一般而言,当前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是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合格教师缺乏。我国教师资格向下融通,主要是作为一种鼓励教师向下面阶段学校流动而制定的鼓励性措施。按照教育规律,不同阶段的教育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其他阶段学校教师要前往任教,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今后可能会有所调整。此外,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融通。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由于实习指导教师专业繁多,而且实习指导教师除了要求一定的学历外,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所以实习指导教师学历要求比相同层次学校教师学历要求相对降低。
    各类普通学校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因此不设立专门的成人学校教师资格。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成人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同级普通学校基本相同,有利于成人学校吸引教师。如果单独设立成人学校教师资格,又要规定相应的条件,还有融通性等复杂问题,对成人学校吸引教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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