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高教〔2008〕119号

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20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精神,12所高等职业院校向省教育厅按时上报了有关申报省级示范高职院校的材料。现将有关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根据省有关立项建设方案,对于已经列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的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校及2007年国家示范立项后余下依次排列的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等5所高校,共计10所高职院校不再进行评审,直接列入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
    本次评审从符合申报条件的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高职院校(排名不分先后)中,遴选产生10所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二、评审程序及方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进行推荐评审。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高校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会议评审程序如下:
    第一天 审阅材料阶段。专家审阅申报学校有关材料;
    第二天 陈述、答辩阶段。对每所申报院校采用如下方式:
    1.观看反映学校有关情况的录像,时间10分钟;
    2.校长陈述汇报,时间10分钟;
    3.专家咨询、答辩,时间10分钟。
    每校进入评审会议现场人数不超过3位代表(含1位学校主办方代表),另可带1名计算机操作人员。
    评审委员会专家结合审核学校提交的书面材料,综合评审、独立打分、综合排序,评审结果经省批准确认后正式公布。
    三、会议评审时间、地点
    评审时间在8月14-15日,8月14日上午评审专家报到。各校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联系人:雷炜,电话:88008982。
    请有关高职院校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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