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领雁工程”2008年下半年省级骨干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师〔2008〕13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2008年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省级骨干培训人选选拔办法,各地已遴选出1900名农村中小学骨干学科教师与骨干校长参加下半年的省级培训。同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2008年下半年省级骨干培训项目申报要求,全省有关高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培训项目的申报工作。经专家评审,我厅审核确定浙江师范大学等10家单位为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以下简称“领雁工程”)2008年下半年省级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单位及培训项目
    “领雁工程”2008年下半年省级骨干培训为20个学科共计38个项目(班),其中小学骨干学科教师省级培训项目18个、中学骨干学科教师省级培训项目16个;小学骨干校长省级培训项目2个、中学骨干校长省级培训项目2个。上述省级培训项目分别由浙江师范大学等10家单位承办。各省级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及具体承办的培训项目、学员人数及生源分布情况详见附件1。
    二、培训开班准备及培训要求
    1.抓紧做好开班准备工作。各承办单位接通知后,要根据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尽快做好开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1日前应下发培训通知书,尽快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到各位培训学员,以便学员所在学校及时安排好教学工作。部分培训任务较重、拟对所承担的培训项目分上半学期和下半学期两期组织实施的承办单位,也应统筹规划培训工作,并提前告知培训学员。
    2.加强培训工作的协调、管理和考核。各承办单位领导要及时做好培训项目的协调工作,尤其在师资、经费、教学和生活条件等方面要为培训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培训班如期开班、顺利进行。各承办单位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培训项目的管理职责,根据培训方案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坚持全员、全面、全程的原则,做好各个培训环节的教学、管理和考核工作,努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方案。2008年下半年省级骨干培训时间均为脱产二个月。其中,教育理论培训与教育实践培训时间各占二分之一,实行双导师制。各承办单位要根据上述要求和《浙江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省级骨干培训指导方案》,结合培训项目的实际,抓紧修定和完善所承办培训项目的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培训时间。要优先确保教育实践培训时间,努力确保培训质量。抓紧抓好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双导师制队伍建设,为培训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实践培训保障。抓紧落实各项教育教学条件与后勤生活条件,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与生活保障。
    三、培训经费
    为切实保证“领雁工程”的健康顺利实施,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按不同地区类别对参加省级培训学员的培训费、住宿费与伙食费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助(详见附件2)。其中一类地区省级培训学员所需的培训费、住宿费与伙食费由省财政全额补助;二类地区省级培训学员所需的培训费、伙食费由省财政全额补助,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地方财政全额补助;三类地区省级培训学员所需的培训费由省财政全额补助,住宿费与伙食费由学员所在地方财政全额补助。宁波市所属各县(市、区)实施“领雁工程”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宁波市自行安排解决。
    各承办单位要合理使用培训经费。各地参加2008年下半年省级培训的费用,骨干校长培训班每人不超过7500元;骨干教师培训班每人不超过6500元。
    省级骨干培训经费由学员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先行垫付,开学前统一汇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另行向培训学员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培训学员往返的交通费回所在学校报销。
    四、其他
    1.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支持“领雁工程”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双导师制队伍建设。鼓励本地优质中小学校承担“领雁工程”省级骨干培训的教育实践任务,鼓励本地名师名校长担任“领雁工程”省级骨干培训学员的实践培训导师。要统筹安排培训学员的教学和学习,既要确保“领雁工程”的顺利实施,又要努力确保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培训工作总结。在培训结束后的半个月内,请各承办单位将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实施方案、培训情况简报、“学员培训满意度调查问卷表”、培训工作总结与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报送我厅师范教育处。联系人:周晓英、岑超超;联系电话:0571—88008925,88008927;电子邮箱:jytsfc2008@163.com

附件:
1.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2008年下半年省级骨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及生源分布情况一览表
2.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领雁工程”经费补助地区分类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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