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3)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注:
1.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8)其他有关材料。
2.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
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材料(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