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事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办事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夏季下午3:00—6:00)
责任处室: 外事处
岗位联系人:徐漾
联系电话: 0571-88008987
被许可人: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有无收费:无
有无年检:无
设立理由: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61 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 36 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 省教育厅对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省教育厅当场或 5 个工作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厅自正式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其中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或 9 月提出申请;受理后,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议,评议所需时间及报教育部备案和核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办事流程图:
(1)申请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流程图
(2)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流程图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需要材料:
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⑵合作协议;
⑶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⑷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⑸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⑹其他有关材料(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等)。
主要监管措施:
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⑵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⑷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
⑸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制监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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